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实行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关于实行加油IC卡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3]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IC卡销售网点的设立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在各地设立的预售发卡单位(设在市公司)为省公司IC卡管理中心(下称卡中心)的派出机构,属该中心的内部核算单位,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主要职责为:向客户办理发卡、充值、清户退款、开具发票以及办理与卡中心之间的资金汇划、账务核对、票据传递等工作。每一预售发卡单位(包括卡中心)都应在当地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名义开设IC卡银行专户,此银行专户专用于IC卡业务的收入。
二、加油IC卡的发票使用管理
全省各预售发卡单位统一使用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印制的发票,有关发票的式样、使用规定省局随后下发。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