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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梅州、韶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关于我省卷烟工业合并重组后广东卷烟总厂税收问题的请示》(粤烟工〔2004〕261号)。考虑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批复同意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改革方案,为扶持我省卷烟工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提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申报缴纳问题。省局同意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提出的重组后广东卷烟总厂及其各生产点消费税、增值税的纳税方案,即广东卷烟总厂负责缴纳广东卷烟总厂广州卷烟二厂所实现的消费税、增值税。广东卷烟总厂梅州卷烟厂、广东卷烟总厂韶关卷烟厂和广东卷烟总厂湛江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