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在珠海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提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
三、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四、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