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9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食品检验机构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食品检验机构风险类别标准,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食品检验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主要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用于社会宣传。

第五条 信用风险分类划分为A(信用风险低)、B(信用风险一般)、C(信用风险较高)、D(信用风险高)四类。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全部满足下列要求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A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首次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三)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中,购买社保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20%且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的;

(四)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统计数据等信息且信息真实、有效的;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品质检中心之一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六)运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满足下列要求且不涉及C、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B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食品检验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不涉及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C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包括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备案方式代替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的;

(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

(五)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六)未按照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八)租用、借用场地期限少于1年的或者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期限少于1年的;

(九)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理,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D类:

(一)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且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未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不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六)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或者列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