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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25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住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电话:61881382)


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项目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办理告知承诺手续,且在2029年4月3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其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管理要求等按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原则

政府补助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市级财政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财政按50%予以补助。其余各区(市)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