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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2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个体工业户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引导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而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对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定期定额管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抓好核定定额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定额核定的“阳光作业”,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和杜绝在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