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第三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促进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其有关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从事建筑劳务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12号
)规定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发票的记账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