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15 桂国税发〔200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涉外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地市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各地区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年二月十五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涉外税收
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收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
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审核评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
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个纳税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
第三条 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四条 审核评税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五条 审核评税对象应根据企业户数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或行业特点来确定。对异常申报、未申报的企业应列为重点审核评税对象。
第六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组成部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征收或管理部门中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薄凭证。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经分局长批准后,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章 审核评税时间
第八条 审核评税一般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天内完成。如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按季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第九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年进行,对少数大型企业也可以按季进行预审预评,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的,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进行预审预评,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审核评税。
第三章 审核评税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增值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财务会计报表;
6.抵扣凭证及购进货物付款凭证;
7.税务机关掌握的
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消费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代扣代缴消费税报告表;
4.外购己税消费品明细表。
5.税务机关掌握的
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2.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4.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5.企业亏损弥补情况表;
6.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
8.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9.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10.税务机关掌握的
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评析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的评析是指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或扣缴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第十八条 评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评析以下内容:
1.是否按期申报,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各项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项目、数字填写否完整、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数字是否一致;
4.纳税附属资料中发票存根联、抵扣凭证等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5.年度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7.税收减免、有关税务处理的报批手续、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8.总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时,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是否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9.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0.是否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三年以上);
11.是否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
12.是否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13.是否跳跃盈利(幅度在10%以上);
14.是否长期以来(连续两年以上)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水平;
15.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16.当期纳税申报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17.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出入;
18.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扣缴义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除依据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评析外,还需评析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涉税费用是否已全部在代扣代缴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应结合被评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相关指标进行评析。具体方法是:
1.税负率分析。即对连续5个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连续10个月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分析其异常变动原因。具体公式为:
评析期税负率=评析期应纳税额÷评析期应纳税销售额×100%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即销售额变动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或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现象。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3.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对销售额变动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帐、挂帐、隐瞒等情况。
4.销售毛益率变动幅度分析。对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其有无少计销售额和多转销售成本问题。具体公式为: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5.销售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通过对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审核分析其有无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具体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存货增加额(减少数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6.往来帐户异常变动分析。对本期应收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应付帐款有较大幅度变化,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不计销售帐,货款挂往来帐户的帐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