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州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公布如下:
一、交存标准
物业类型 |
交存标准(元/㎡) |
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 |
50 |
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物业 |
75 |
高层物业 |
100 |
多层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物业;小高层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7层及以上、11层及以下的物业;高层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12层及以上的物业。
二、其他规定
(一)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按照上述交存标准交存。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二)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