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省局重申有关认定管理要求,并明确如下规定,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符合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现行认定管理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第六条第(一)点“新办企业,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执行。
二、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最迟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从次月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或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后,纳税人年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及时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实施相应税务管理。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除属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均应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