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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莆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 附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行业应税所得率由4%调整为5%。
二、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

(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