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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本公告与2015年8号不一致的内容以2015年8号为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
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
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八、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