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7〕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0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9]127号
)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家(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其附设门。市部的、外卖点等xi-外销售货物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