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1〕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西宁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9号,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尽快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并通知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通知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从《
办法》施行之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同时取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保留县(区、市、镇)财政专户及经办机构支出户。
县(区、市、镇)税务机关按月将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并从缴入即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提供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州(地、市)税务机关将缴入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市、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登记缴费单位缴费台账。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入财政专户的缴款凭证复印件,登记会计帐目。
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中央行业、企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省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和缴入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件,登记缴费单位缴费台帐,登记会计帐目。
各县(区、市、镇)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留足二个月准备金外,余额全部上解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没有结余的地区,由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中核拨给县(区、市、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二个月准备金。准备金的金额按下达的年度预算中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月平均额拨付、同时各州(地、市)对县(区、市、镇)实际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应按月核拨补充,以保证县(区、市、镇)级资金周转,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三、实行州(地、市)统筹后,县(区、市、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核定本地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建立缴费台帐,记录缴费情况,负责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建立统计、会计资料,上报统计、财务报表。
四、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在季后的20日内,将每季度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向省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上解调剂金。凡不按时上解的,省财政从专项转移资金或从当年其它预算资金中扣回。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财政提供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3元,海南、黄南、海北州每人每月5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7元;住院医疗补助费的补贴标准,可按住院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严格基金开支范围,规范支出程序
(一)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金支出
县(区、市、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附件1)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核认定,将需要的资金行文报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经州(地、市)财政批准后,由州(地、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月拨付到县(区、市、镇)政专户,由县(区、市、镇)财政专户审核拨付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市、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按月造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发放,须经本人签名,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据此登记会计支出帐目。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培训计划,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将所属各县(区、市、镇)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专业以及职业介绍人次、去向等,汇总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地、市)上报的本地区培训、职业介绍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财政专户中拨款。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州(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