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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208号

USHUI.NET提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定,三、可不公告欠税户的认定程序
1、税管员审核后提出;
2、管理部门集体审查签字;
3、报县(区)局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4、报县(区)局局务会议批准,形成会议纪要;
5、会议纪要须报送市局备案,以便考核。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87号),进一步细化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规范欠税管理,增强税管员的责任感,现将我市实施欠税公告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税管员职责:

税管员应在月后3日内对所辖纳税人的当月新增欠税及累计欠税余额进行核实,对走逃失踪户进行认定并核实其新增欠税及欠税余额,同时,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二)管理分局职责:

各管理分局(所)应在月后5日内将认定的欠税走逃失踪户上报县(市)区局。

应在季后5日内、半年后5日内分别告知欠税企业或单位、欠税个体户或其他个人有关欠税公告的规定、对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并将欠税公告名单和内容上报县(市)区局。

(三)县(区)局职责:

县(市)区局应在月后10日内将认定的欠税走逃失踪户上报市局。

应在季后10日内将欠税200万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上报市局,应在半年后10日内将欠税10万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报市局。

企业或单位欠税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由县(区)局于季后20日内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10万以下(不含10万)的,由县(区)局半年后20日内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同时,将公告决定与汇总应公告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上报市局。

(四)市局职责:

市局在月后20日内将欠税走逃失踪户汇总上报省局。

企业或单位欠税200万以上的,由市局于季后30日内在福州日报上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10万以上的,由市局半年后30日内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二、公告决定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与形式

各级上报的公告内容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无论是以县(区)局名义发布的欠税公告还是以上级局名义发布的欠税公告,各单位均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公告决定报送市局,公告决定应附上市局统一设计的《欠税企业、单位纳税人公告内容一览表》(附件一)、《欠税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公告内容一览表》(附件二)。

(二)报送口径

1、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费、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