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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税收业务

具体涉税事项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报送渠道

1.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

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

1.2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

1.3变更登记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

1.4停业登记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1.5复业登记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1.6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1.7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国税办税服务厅

2.2外出经营报验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国税办税服务厅

2.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国税办税服务厅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4.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4.1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4.2财务报表报送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