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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现将私房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经营者系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按房产原值有关规定征税)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于他人居住的。
二、税收征收方式
私房出租的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一)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缴纳的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如下:
房产税=租金收入×4%;
营业税=租金收入×3%×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5%、1%;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和顺序如下:
1.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准予扣除。
2.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