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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镇政规发〔202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等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镇江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市区范围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区片I执行标准为58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8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区片II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区片III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三、市区范围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市区范围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