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漳地税发〔2010〕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含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具体预征比例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
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
土地增值税。
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发【2010】10号、
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