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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9〕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试行核定征收户预警管理

(一)未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户和个体工商大户原则上要采取定率征收、“预警值”管理的方式。

“预警值”按照《指引》列举的相应计算公式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预警标准计算确定。如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月计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低于“预警值”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纳税评估。

(二)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指引》第三条列举的核定方法核定税收定额。

对采用“定额要素核定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局有关文件设定的预警标准进行测算、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据以测算、核定的某项参数数值低于市局设定的相应预警标准的,必须向县级征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附调查测算记录,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控管。

二、规范定额核定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07号)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16号)规定的核定定额程序,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核定,并填报和留存《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附件1)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2)(注:福建省税收定期定额二期核定管理系统推行后,《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纸质不再要求填报)。

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

三、稳妥有序地开展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定额核定调整工作是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要根据本地征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在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并根据实地调查纳税人经营的规模、特点、收入水平等因素,结合所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等情况,以“规范管理、平衡税负、科学合理、增加收入”为原则,力求公平、公正、合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纳税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实行定期定额(含定期定额定率、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月最低计税经营额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本经营测算法,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