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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应当到其股权转让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所扣缴的税款。”修改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2)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 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
3. 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四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收入,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六条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6、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的;
7、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㈡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七条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㈠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㈢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㈣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有者权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账证不健全企业,依次根据以下方法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⑴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