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的通知
宁文旅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文物督察约谈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0951—6019798)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文物安全责任,规范自治区文物督察约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督察约谈,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涉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就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前监督、事后跟踪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由承担文物督察、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文物保护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重大事项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
(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
(三)文化文物系统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珍贵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四)对上级文物主管部门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社会影响较大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约谈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
(一)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受到严重损毁、灭失的;
(二)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
(三)自治区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整改不到位的;
(四)文物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
(五)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由文物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