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9〕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管,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效率,现将《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泉州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船舶变动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管,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现状和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并使用机动船舶提供水路货物运输劳务的企业;

(二)未依法登记注册,但机构所在地在泉州市内,使用机动船舶提供水路货物运输劳务的企业。

以上适用对象均为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税务登记

(一)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船舶实际所有权不属该纳税人,但挂靠在该纳税人处的船舶,以及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由该纳税人实际管理的船舶,均应统一纳入其税务登记的范围。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二)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机构所在地地址、所属船舶数量或载重吨位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因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收方式

对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健全账证,规范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提高税法遵从度,逐步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

四、税源管理

(一)纳税申报。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款,并提供相应的纳税申报资料。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船舶数量或载重吨位如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日常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泉州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船舶变动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税源监控。对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实行“按月逐户简易纳税评估”的税源监控方式,即主管地税机关税管员在纳税人当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营业收入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开展简易纳税评估。

1.简易纳税评估适用的预警指标。主要有两类:一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