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4〕104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执法保障中心、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认定办法>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甬建发〔2024〕5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6日

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结构优良项目”)的结构质量代表我市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  结构优良项目的认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结构优良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负责市本级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相应规模的,均可参与申报。具体规模要求如下:

(一)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四)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五)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含地下结构)、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质量特别优良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进行结构优良项目创优挂牌;

(三)申报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在当年度6月30日前通过验收;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规范标准进行评价,其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85%;

(七)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构实体检测和工程质量服务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因质量问题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对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已经参加过结构优良项目认定而未通过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构优良项目的情形。

第三章  现场质量评估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后,申报单位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向推荐部门申请结构优良项目现场质量评估。

第十条  推荐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质量评估。专家组现场质量评估程序如下:

(一)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情况汇报;

(三)评估工程实体质量;

(四)评估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五)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市安质总站对现场质量评估情况每年开展两次集中复核,复核项目数为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年度评估总数的20%。

第四章  推荐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部门申报结构优良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申报表》

2.《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创建计划表》;

3.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4.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8.能反映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亮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获得荣誉等工程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9.申报工程情况汇报PPT电子文档一份(汇报材料内容应包含:工程地点、承建主体、工程概况、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亮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获得荣誉等相关介绍)。

第十三条  结构优良项目推荐采用总分百分制计分,由施工过程评价分和专家组现场评估分组成。其中施工过程评价分占总分50%(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分占5%,监理企业评价分占5%,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占30%);专家组现场评估分占总分50%。以上两项分数均达到85分及以上的方具有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结合现场质量评估情况进行考评,择优提出结构优良项目推荐名单,按综合水平高低排序,向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安质总站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成立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部分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等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结构优良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认定委员会听取初审情况汇报;

(二)市认定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项目名单;

(三)对拟获认定项目名单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申报资格或认定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专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评估工程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估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市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廉洁公正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认定委员资格。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结构优良项目的工程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结构优良项目的工程,在认定后发现因施工原因有严重结构质量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认定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级优质工程)代表我市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和谐。鼓励绿色建筑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工业化、全装修和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创建优质工程。

第五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验收规范及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工作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符合相应规模的,均可参与申报认定。具体规模要求如下:

(一)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组团的保障性住房;

(四)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

(五)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六)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七)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管廊、城市广场、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停车场段等工程;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八)建安工程造价5000万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及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

(九)单孔跨径≥100米或总长≥400米的桥梁工程;

(十)独立装置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一)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具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十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和特殊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八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应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当有多个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主要承建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申报;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原则上参建单位不超过三家,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  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造价应占工程建安总造价的15%及以上;或者低于15%的,但其完成装饰装修造价在15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600万元)及以上,或完成的智能化等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400万元)及以上,在征得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并已建成的具有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进行市级优质工程创优挂牌;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单位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及各相关行业现行评价标准自评为优良;

(五)工程项目竣(完)工验收应在前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六)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3项及以上并有一定成效;

(七)住宅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饰,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采用全装修的项目;

(八)公共建筑和工业用房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

(九)工程项目应获得相应行业奖项,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称号;符合“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还应获得“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

2.交通工程应获评宁波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考核优秀);

3.水利工程应获评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和宁波市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

4.能源工程应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称号。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工程建设中发生商业贿赂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