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5号)精神,支持大中型连锁企业的发展,协调区域间的税收征管关系,避免同一纳税人多方管征,一套帐多方检查,经市局11月22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申请分支机构统一征管的条件
(一)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由总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统一征管各项地方税(费)的申请:
1、工商管理登记为非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总机构派出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的主办财务会计必须由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3、国税部门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文件;
4、总机构必须帐证健全,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5、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实现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微机联网、并由总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
6、分支机构不设立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
(三)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总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章程,分支机构成立批文或相关文件;
4、财务核算办法及总机构查帐征收证明;
5、国税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批文复印件;
6、主办财务会计职称证件复印件;
7、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一览表(包括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