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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2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2〕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1.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公共文明引导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场监督协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管、市政管理协管、市政设备维护、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急救辅助、热线联络、公共服务领域辅助性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人社服务、计生专干、残疾人专干及残疾人联络员、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儿童保育、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度、老年活动中心工作、孤残儿童照护、优抚对象照护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退役军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县道乡道养路工、垃圾分类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计生专干、残疾人专干及残疾人联络员人社服务、计生专干、残疾人专干及残疾人联络员、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儿童保育、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度、老年活动中心工作、孤残儿童照护、优抚对象照护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小水库管护人员、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退役军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2.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原则,要科学设置岗位类型,合理确定开发计划,鼓励各区(市)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其他民生保障政策、公共服务类事项的统筹衔接,综合设岗,不断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效益,实现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双赢。

3.区(市)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细化、资金筹集;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社区(村)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二、安置对象

4.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下同)。女性年满50周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5.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组织上岗

6.各区(市)要根据岗位需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推动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加强对上岗安置全过程监督指导,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流程,制定工作规程,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7.各区(市)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上岗安置对象。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

8.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要约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岗位补贴发放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等,原则上每人每月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所管理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的3%。

9.各区(市)要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对安置对象全员开展岗前培训,确保人岗相适,提升安置对象就业能力,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岗位开发主体结合实际确定。要加大在岗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市场岗位推荐力度,积极引导市场化、社会化力量参与,促进安置人员市场化就业。

四、岗位待遇

10.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岗人员由区(市)统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各区(市)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提升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权益保障水平。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1.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3年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连续计算。在岗期间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且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