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区(不含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
自2020年12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四部门下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61号)以来,其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
浙人社发〔2020〕61号、
温人社发〔2021〕29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其中,瑞安市作为试点地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我市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瑞安的经验,我们制定了《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根据
浙人社发〔2020〕61号、温人社发〔2021〕29号等文件规定,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区人力
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资规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根据上述文件,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经办业务流程确定如下: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备案
资规部门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各被征地村(社区)新增核定以及修改变动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额,由人社部门及时录入或修改相应被征地村(社区)的征地参保指标,联合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被征地村(社区)无须另行向人社部门申报录入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指标。
被征地村(社区)申报具体人员备案时,须向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登记表》;
2.《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村集体承诺书》和《参保承诺书》;
4.《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格确认单》(如必要);
5.《 村关于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格公示结果的报告单》;
6.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
各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依据《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登记表》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录入,核对录入无误后,打印一份《被征地人员备案清单》入档留存。
注意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经受理备案后,备案人员和参保险种均不得变更;参保业务办结且缴费到账后,因各种原因要求退费的,原则上均不予退费。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尚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通过浙里办APP、
社保经办窗口、社银合作网点办理企业职工参保业务;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依法继续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尚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通过浙里办APP、
社保经办窗口、社银合作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缴费档次变更及一次性补缴。
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后仍可享受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政府补贴权益,可一次性变更补缴城乡居保增设档次。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补充说明【见附件】
2.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村集体承诺书
4.个人承诺书
5.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