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莆地税发〔201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莆地税〔2013〕62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第一、二、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第一、二、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
房地产市场现状及
土地增值税管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平均预征率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5%。
(三)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5%。
(四)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推行单项预征率
对部分商品房销售价格较高或者开发产品类型较多、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单项预征率,即根据每一项目房地产预售合同金额和工程成本预算,测算预计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对采取单项预征率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报市局备案。
三、纳税人在账务处理时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
房地产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
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195号
)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文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莆地税发〔2008〕6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3.国税发〔2010〕53号文件附表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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