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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是指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依托高校院所、重点龙头企业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在南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依托校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原则,围绕南宁市重点培育打造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化工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铝精深加工、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现代农业等传统优势产业,人工智能、北斗规模应用、生命科学、氢能与储能、生物技术、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建设集科技创新、产业技术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上市等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切实打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创新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全市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和创新链延伸等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二)推进工艺创新。通过信息化手段、先进设备引进、技术集成、理论优化等方式,开发成套工艺技术,优化生产制造流程,提升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试验,加快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引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孵化载体。

(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弥补产业链和创新链缺失环节,培育和打造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基地创新支撑。

(五)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编制和完善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

(六)培养引进人才队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管理营销等专业化人才团队。

(七)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通过开展科技合作、参与对接会、举办行业创新论坛、紧密联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形式,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第五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按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研发转化型:依托单位主要为知名高校院所,重点聚焦南宁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中试熟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研发转化型侧重评估其在引进研发人员、授权发明专利、解决技术瓶颈、培育孵化企业、研发投入等方面的成效。

(二)产业创新型:依托单位主要为重点龙头企业、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高校院所或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以产业链创新为导向开展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推动实现产业化发展。产业创新型侧重评估其培育孵化高企、实现营收税收等产业化方面的成效。



第三章  组建模式



第六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模式组建:

(一)高校院所牵头组建。高校院所应依托自身特色优势学科和知名科学家团队资源,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高校院所可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研发设备、现金等形式入股,并改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制度以及人事管理制度,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提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龙头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和综合科技实力。龙头企业可以现金、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方式入股,并协助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发布技术需求、委托项目研发、开放市场资源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为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平台。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组建。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设立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相关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国内、国际处于先进水平,核心团队成员拥有国内或国际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头衔,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知识产权、现金等方式入股,并联合高校院所或行业资源,重点引进海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到南宁转化、产业化。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在项目资助、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才资助与安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进行支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支持政策。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联合市级管理部门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和财力设立科技类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认定后,根据发展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项目支持。市本级财政通过人才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等渠道,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项目进行资助,并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助。

(二)人才资助与安家。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全职或每年在南宁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本地培养且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优诊和人才公寓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鼓励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立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符合市场化导向的科技成果归属、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正在筹建的研究机构申请认定,应承诺建设期满达到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南宁市依法经营,依托单位、组建模式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应创新运营管理机制,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财务结构、机构章程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实行实体化运行。

(二)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应结合南宁产业发展方向,瞄准尖端技术、产业前沿,打通产学研用合作渠道,开展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与服务、人才培养等业务,通过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三)具有稳定的人才团队、科研场所设备和研发经费投入。

1.研发转化型研究机构:牵头人才原则上应达到南宁市C类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固定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产业创新型研究机构:牵头人才应达到南宁市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固定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40人,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该领域科技界或产业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5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建立市场化管理体系。应积极探索资本化运作,通过“投资项目+孵化企业+交易成果”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人才团队和科技型领军企业,实现自我造血、可持续发展。

(六)鼓励建立国际化合作机制。吸引聚集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科技创新项目,重点面向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申请认定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县(市、区)科技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主管科技或农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认定申请表。

(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运行基础条件(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撑、成果支撑)、预期目标、组织架构、产业化路径(含商业模式)、资金投入计划、产业化收益测算等内容。

(三)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章程。

(四)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六)依托单位法人执照,依托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高层次人才牵头的应提供核心人员学历、学位、高层次人才认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与共建单位的平台共建合作协议、已取得的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等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产业领域分别组织实施。在南宁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市、区)提出建设意向并经属地管理部门推荐后,可申请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推荐。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

(二)形式审查。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组建模式等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