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企〔2014〕53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我区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所征收的加价电费收入。
第三条 电解铝加价电费由电网经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物价局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铝液电解用电量(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及时收取。
第四条 所收取的电解铝加价电费,按规定完税后的10%留给电网经营企业作为收入,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支出;90%作为自治区收入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
第五条 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专项用于我区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持企业节能降耗等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