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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13 甘国税发〔200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确保我省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州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全省金税工程工作会议讨论,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按照《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

第五条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依照《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六条    中介机构自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第七条    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管理,由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从事开票服务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在向国税机关申请从事开票服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开票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申请审批表》);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人以上);

(四)共享系统设备保管制度、工作保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总局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发票服务收费标准以前,暂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并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中介机构应有以下责任:

(一)妥善保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二)定期备份有关开票数据;

(三)为纳税人开票信息保密;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抄报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抄报税;

(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共享系统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附件2)录入开票信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由中介机构按专用发票的保管年限保存。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共享系统硬件设施的管理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夜间还应启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系统。

不准在共享系统专用设备、相关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上放环形针、大头针等小件,防止掉入设备引起故障。

第十四条    共享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严禁擅自处理,中介机构须当场填制《共享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3),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分别报送地市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并及时告知相关纳税人。

第十五条    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的,中介机构应负责赔偿,并恢复所丢失效据。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报地市级国税机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后,中介机构方可为纳税人保管金税卡,未经县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金税卡交给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或纳税人,也不得将金税卡携带外出。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必须由专人保管金税卡,并做好登记、签收和保管工作,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金税卡入库时应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金税卡入库单》(附件4),金税卡出库时应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金税卡出库单》(附件5)。

中介机构对金税卡实行按月盘点制度,并将盘存结果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金税卡盘存表》(附件6)。每月5日前报主管地市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金税卡发生故障,只能由国税机关指定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九条    县级国税机关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将经过初始发行的企业用金税卡传递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凭与纳税人签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服务协议书》和《开票服务申请审批表》提取金税卡,并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将金税卡安装到中介机构的共享系统中。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遇到下列情况,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携带金税卡协同纳税人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一)更改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变更后,应在国税机关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进行此项发行操作。

纳税人应提供《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信息变更表》(附件7)和税控IC卡。

中介机构应提供开票税卡(提供给国税机关)、相关数据软盘和数据清单(提供给纳税人)。

(二)更换金税卡:金税卡损坏,中介机构应配合纳税人持原金税卡到技术服务单位更换新的金税卡,再持新卡协同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理发行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更换情况表》(附件8)和税控IC卡。

中介机构应提供开票金税卡(提供给国税机关)、相关数据软盘和数据清单(提供给纳税人)。

(三)注销纳税户:纳税人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应将两卡上缴给国税机关。并终止代理开票和代保管纳税人金税卡的协议。

纳税人应提供注销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和税控IC卡。

中介机构应提供开票金税卡。

(四)纳税人退出共享系统:企业具备自行开票条件,按规定退出共享系统,中介机构应配合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做好最后一次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