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榕税公告〔2018〕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