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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榕税公告〔2018〕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