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该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