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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穗国税发〔2009〕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9〕9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局经管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问题
为规范管理,跨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