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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有效期5年】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住建市场〔2024〕2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令)、《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闽建房〔2023〕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项和定金。

  第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受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管理,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以下统称监管账户开立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负责对监管账户开立行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账户开立行并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名单中确定监管账户开立行。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监管账户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营业执照;

  (二)施工许可证;

  (三)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分幢造价表;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按对应年度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总造价表、分幢造价核算表。

  第六条  监管协议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账户开立行三方签订,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应留存额度、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监管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重新签订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一)变更监管账户开立行名称的,应提交监管账户开立行更名相关证明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项目分期或分幢办理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重新核定应留存资金额度:

  1.施工许可证;

  2.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总造价表;

  3.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分幢造价表;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按对应年度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总造价表、分幢造价核算表。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区分所有土地房屋权书登记告知书》,签订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收存与提取

  第九条  购房人缴交的定金、购房款等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监管账户信息(包括监管账户开立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可在销售现场设置仅关联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协助购房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  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承接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并按接口标准将贷款信息传输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监管账户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和施工合同总额二者中较高者,以及风险金共同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根据预售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确定。

  项目工程造价按对应年度厦门市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和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住宅全装修标准核算。

  施工合同金额按预售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价格确定。风险金为工程造价的10%,市住房和建设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风险金比例。

  第十二条  非住宅类项目工程造价按对应年度厦门市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核算。

  非住宅类项目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综合平米造价指标×项目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住宅类项目预售资金分为建筑工程分项和装修工程分项两部分单列监管。

  建筑工程分项的工程造价按对应年度厦门市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核算;装修工程分项的工程造价按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住宅全装修标准核算,或根据对应年度厦门市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核算。

  住宅类项目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综合平米造价指标×项目建筑面积+住宅全装修标准×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住宅类项目建筑工程分项后续应留存资金额度和非住宅类项目后续应留存资金额度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

  (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首层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90%;

  (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

  (三)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四)主体结构封顶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五)完成外立面施工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六)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第十五条  住宅类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核定装修工程分项应留存资金额度。装修工程分项应留存资金额度按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确定:

  (一)装修工程分项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装修工程造价25%以上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

  (二)装修工程分项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装修工程造价50%以上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三)装修工程分项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装修工程造价75%以上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四)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闽建〔2023〕10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调整预售监管资金后续留存额度,其中:

  AAA级:后续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70%;

  AA级:后续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80%;

  A级:后续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90%;

  B级后续留存额度不进行调整;

  C级后续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资金额度的120%。

  未参与信用评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B级确定后续留存额度。

  市住房和建设局可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需引导的相关产业类商品房项目确定单独分级监管标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对应楼幢材料,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

  (一)依据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应提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证明(附项目施工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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