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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自然资规〔2024〕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升规划许可行政效能,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依法依规开展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许可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按照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制定与修改,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功能。不得违反规定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整治方案、行动实施方案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扎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上图入库”。按照“谁编制、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获批后及时将依法审批的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未纳入的,不得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的要求做好规划成果数据汇交工作,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地。

(三)试点推进“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建设项目,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有邻避效应的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和其他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特殊建设项目,选址区域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作出规划许可。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仍无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要求的,及不适用“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也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细化相关规划管控要求。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四)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各地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规划许可的非法定方式作为核定规划条件的依据。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推进“浙地智管”应用场景中制定全省格式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功能全省上线后,新划拨或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汇集的详细规划数据计提。保留地块、留白用地等开发利用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经依法修改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保留地块局部改造不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改造方案的内容可以纳入规划条件。

(五)厘清规划条件设置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地不得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试点推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规划条件生成阶段一并提出的非空间治理类管控内容,通过“浙地智管”应用场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集形成建设条件,在空间准入或地块出让阶段提出。建设条件的监督实施按照“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建设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内容作为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要求。

(六)推进“拿地即拿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依法优化用地规划许可流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打通有关在线审批系统,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备案、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归集为“一类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区域性基础设施明确空间准入要求。各地开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时,应当提出项目规划选址的空间准入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划选址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耕地、生态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协调空间重要矛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八)落实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应当切实履行统一核发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乡镇办理的,应当有赋权(下放)文件或与受委托的乡镇签订委托书,并将委托事项、依据、范围、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九)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和规划条件。各地应当明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则。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的,各地应当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照职责进一步明确部门审查要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

(十)合理设置分期规划许可。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分期立项文件或者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可分期建设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首期建设项目的其他材料。各地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合理确定分期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房、农贸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开展后续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公共利益或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原因,涉及已经公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大调整的,在核发前,应当重新公示。建设项目申报末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各地应当整体核实建设项目的控制指标和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落实情况。

(十一)简化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住宅、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设施、公厕等已编制工程设计通用图集的建设项目,可以选用通用图集的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所有权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需要的,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驻镇村规划师”“农房代办员”等专业咨询、技术把控、便民服务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规划公共参与和实施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告知承诺制和免于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各地在作出规划许可后,应当切实开展实质性审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标准规范的,应当及时撤销许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建设项目因弄虚作假、承诺不实造成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