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税收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地税发〔2009〕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运输车辆的营运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强化税源控管、公平税负,实行精细化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营运车辆从事交通
运输业的税收定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交通
运输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查账征收或
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对纳税人从事车辆、船舶营运的,其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以及个人挂靠及承租、承包经营的车辆、船舶,实行
核定征收。对营业收入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征收税款,高于定额标准按实计算征收税款。
二、税收定额标准
(一)对采取
核定征收的营运车辆、船舶,其营业额按照不低于《莆田市交通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