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建筑安装业和建工公司“包清工”项目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26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对建筑安装业的所得税征收,我局曾于1995年分别下发《关于建安企业实行带征率征收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5]003号)和《关于驻厦建工公司“包清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5]005号),对加强这一行业的所得税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也促进了社会各行业之间、建安企业之间的税负平衡。几年来特区经济迅猛发展,建筑安装业也随之得到较快发展。从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依据新修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