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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上楼推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上楼”推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嘉政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智造创新强市,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工业上楼”,推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业上楼”要求

“工业上楼”项目应符合产业空间高集聚、土地利用高集约、服务配套高共享要求,符合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及规划环评规定,促进产业链强链补链,推动产业生态圈企业集聚发展;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可承载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生产及相关配套服务等功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和各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明确项目产业导向

围绕“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轻震动、轻设备、轻污染、低能耗的产业及科创型、总部型、微制造型等现代都市型产业“上楼”,重点发展智能光伏、智能物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时尚产业、智能装饰等新兴产业和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传统产业“上楼”集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上楼”发展。支持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协同“上楼”、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项目规划引导

各地要以现状产业平台为基础,结合城市产业发展要求,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鼓励划入工业用地保障线的区块开展“工业上楼”项目试点。“工业上楼”项目容积率宜高则高,原则上不低于2.5,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24米,或层数不低于6层(含);新建“工业上楼”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的上限可分别提高到15%、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方案设计环节,“工业上楼”项目应结合产业类型和使用功能,按照工业、科研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鼓励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统筹考虑货梯设置、消防分区、建筑荷载、停车配建等设计因素。各地计划实施的“工业上楼”项目,涉及地块指标优化调整的,由各地负责开展优化论证工作,涉及到的相应指标调整成果按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四、加大土地要素保障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上楼”项目积极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用地保障范围;对地方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提前预支用地指标。对“工业上楼”项目在年度工业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支持,鼓励各地优先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支持将各地计划实施的“工业上楼”项目纳入各地土地储备计划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优化项目用地管理

支持“工业上楼”项目合理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新增用地或存量改造用地在主导工业用途(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新出让的“工业上楼”项目,可根据工业用地评估价就低确定起始价,但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支持“工业上楼”项目带方案出让,将产业准入要求和土地利用要求纳入供地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鼓励存量项目改造

在满足规划、消防、安全、环保等强制性要求前提下,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多层、高层厂房用于工业项目“上楼”。存量工业项目通过增资扩产改造提升为“工业上楼”项目,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申请变更为工业主导型混合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确定总价,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通过优化整合用地布局,利用相邻“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用地,且累计利用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工业上楼”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项目,批准后允许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开发,可以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撤并腾退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置换租赁、置换购买方式进入“工业上楼”项目再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上楼”要求,在置换过程中对涉及生态环保、产业定位和能耗等指标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七、提升项目审批服务

全面推行“带方案出让”“方案模拟审查”双轨并行模式,全面实施“工业上楼”项目“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速度。强化多部门协同,在项目环保、消防安全、减震隔震、垂直交通、设备载重、工艺需求、绿色节能等方面加强设计指导服务,更好满足制造业企业生产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规范登记转让管理

规范“工业上楼”项目确权登记。企业间联合开发的“工业上楼”项目,可在联合竞得土地后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通过竣工验收后可按照联合竞买时的协议约定比例,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分割登记至各企业名下,联合竞得后成立新项目公司的除外。

加强“工业上楼”项目转让管理。以工业(标准厂房)用途新出让的“工业上楼”项目,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及投资监管协议相关约定,按程序依法批准后可分割转让;存量改造的“工业上楼”项目,可将不超过提容部分建筑面积的45%进行分割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的,需补缴出让金。在确保整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项目按照最小分割单元(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