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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业融合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石榴产业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弘扬石榴文化,促进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榴的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营销、品牌培育、质量监督管理、产业融合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石榴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优质高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石榴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石榴产业协调发展、区域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石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负责石榴种植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榴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以及盆景盆栽和苗木行业指导管理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石榴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生产加工能级,培育石榴加工龙头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石榴品牌培育、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石榴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发掘和弘扬石榴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石榴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审批服务、城市管理、大数据、供销、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石榴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石榴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石榴资源状况,规划布局石榴苗木、标准种植、盆景盆栽、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产业,以峄城区、薛城区石榴集中种植区域为核心,推动石榴产业集中连片、优势互补、差异发展,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全国的石榴产业集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利用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第九条 鼓励按照鲜食、加工、观赏等方向开展多样化特色化育种,满足不同产业配套需求。

鼓励应用新技术培育早熟、抗寒、软籽、耐储、抗病虫害、裂果率低的优质品种,提升石榴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 生产经营石榴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林木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石榴苗木调运,应当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升级石榴种植管理模式,推行标准化种植,推动石榴精品种植示范园建设,提升绿色生产能力,促进石榴种植规模化、标准化、精品化。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石榴种植面积,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拓展石榴种植空间,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等区域种植石榴。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种植石榴,高效利用农村零星闲置土地发展庭院经济、边角经济,拓宽群众增收渠道。

鼓励将石榴树作为景观树在城市出入口、景区、公园、绿化带、住宅小区、办公区等区域种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石榴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机制。

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石榴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 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的普查、编号、登记等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石榴产业发展提供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

    

第十七条 统筹发展石榴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加快石榴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新品生产线建设,提升石榴食品、饮品、工艺品等生产能力,综合利用石榴的皮、籽、叶、花等研发石榴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高端产品,提高石榴产品的附加值。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提升石榴产业生产加工能级,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石榴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大型石榴综合交易中心,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扩大石榴鲜果、苗木、盆景盆栽、文创产品和石榴制品交易规模,打造辐射全国的石榴产品贸易集散中心。

有关区(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石榴批发市场、集市、配送网点等场所,构建便捷、高效、稳定的销售渠道。

支持建设石榴数字交易平台,发布石榴及其制品供销需求、交易动态、实时价格等信息,鼓励商家与客户在平台交易。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合理布设销售网点,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商直播、精细化定制等方式开展交易,实现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建设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发展冷链运输,完善从产地到市场的石榴冷链运输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枣庄石榴品牌建设,建立健全石榴品牌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

推动枣庄石榴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第二十三条 规范“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符合条件的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和媒体应当加强石榴产品、品牌、文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提高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第二十六条 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石榴质量安全。

支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防止影响石榴品质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加工石榴制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石榴原料。

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和加工石榴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石榴及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制定石榴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完善石榴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石榴生产经营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石榴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制售石榴相关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石榴产业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产业融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榴产业与文化、旅游、研学、康养、医药等产业融合,根据当地实际建设石榴文化示范园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特征的产品和产业,促进多种业态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加大枣庄市花石榴花的宣传,推广石榴花标识在市政基础设施、文创产品等方面的应用。支持举办石榴产业发展大会、盆景展销会等展会,鼓励开展榴花节、采摘节、文化节等石榴系列节庆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盆景盆栽制作工艺,推广小型化、特色化石榴盆景,发展集电商、生态、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石榴盆景盆栽特色集聚区。鼓励石榴盆景盆栽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提升枣庄盆景盆栽知名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中华石榴文化博览园建设,丰富石榴藏品种类,拓展社会教育、学术研究、文化体验、专题展览、公众服务、智能互动等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开设石榴专题展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石榴主题景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景区道路、公共交通、游客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游客旅游体验。

支持建设石榴民族风情特色景区,提升冠世榴园景区建设管理水平。推出赏花采摘、研学体验、休闲康养等精品旅游线路,满足多元化旅游消费需求。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石榴主题系列文艺作品、文创产品,扩大石榴文化的影响力。支持中国石榴画写生创作基地建设以及石榴画产业发展,举办石榴文化交流、石榴书画摄影展等活动。

支持创作以石榴为主题的影视动漫作品,开发影视动漫衍生品,拓展产业链条。

第三十八条 挖掘“峄城石榴种植系统”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价值,加强系统性保护和活态传承,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石榴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节庆、民俗、文献、手稿等相关资源调查,并纳入保护利用范畴。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石榴种植技艺、传统艺术给予保护,对传承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榴产业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