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
个体工商业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下限)标准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实行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区别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征收率。
二、附表《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附表第二列(2) 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适用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个人经营者或投资者) 。
(二)附表第三列(3)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适用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按征收率标准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外来建筑企业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闽地税发〔2006〕38号)有关规定执行,应按正常经营纳税户进行税务管理,不得按临时经营纳税户进行管理。
四、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
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不低于本公告制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的基础上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做到“一户一率”。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或投资者及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确定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