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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6-28陕财办税〔2024〕4号

各设区市、杨陵示范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秦岭国家植物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及范围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征收主体及流程

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时,同时将涉及重要湿地的用地情况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三、缴纳标准

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按照缴纳标准的3倍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