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以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18号
),现对《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
》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一)款“查账征收”下的第二项修改为:“对纳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可按17%
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本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将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二)款“核定征收”下的第二项“
增值税征收率(税率)适用 ”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修改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本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将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二)款“核定征收”下的第三项修改为: “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10%标准执行。” (本条款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石子生产行业核定最低计税销售价格及投入耗用计税标准
2.
建筑用石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申报表
3.公告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建筑用石开采生产经营行业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
建筑用石开采生产经营行业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我市从事
建筑用石(指用于铺路和
建筑材料的石子、石渣、石粉、砂等)开采、生产销售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其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5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对纳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可按17%
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3.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认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实际销售额依照17%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