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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中有关税收条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中有关税收条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国税外〔1998〕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11-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全文废止

海沧投资区国税局:

你局厦沧国税[1998]049号文收悉。关于《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中有关投资区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如何贯彻实施一事,现答复如下: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来。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所称规定比例,是指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