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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对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