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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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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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用石开采生产经营行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用石开采生产经营行业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我市从事
建筑用石(指用于铺路和
建筑材料的石子、石渣、石粉、砂等)开采、生产销售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其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5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对纳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可按17%
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3.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认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实际销售额依照17%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依照计税销售收入=核定计税单价×核定生产销售计税数量的办法进行核定。核定计税单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税务机关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对石子生产销售的核定计税单价做出调整。
1.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测算核定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税数量,并就高选择核定方法。
(1)投入产出法。依照纳税人经营当期生产石子投入耗用的炸药数量核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石子计税数量。炸药投入耗用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1,税务机关将根据石子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