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温发改价〔2025〕31号
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动态管理,推动管道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特建立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依托经过成本监审制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严格监测天然气上游市场的价格波动。通过完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上游市场的气价波动通过下游用户的销售价格进行联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和内容
本机制适用于市区(不含洞头区北岙、东屏、元觉、霓屿街道、大门镇、鹿西乡)公共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规定,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二)联动前置要素
确定气源基期采购成本。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所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期采购成本,调价方案确定的执行日期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起始日。
(三)联动启动条件
当气源采购年度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相差达到或超过10%,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
(四)联动调价金额(幅度)
根据启动条件测算居民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各档用气价格按照调整额统一进行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基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价格第一阶梯1.1倍的,一并实施联动,调价幅度为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调价金额1.1倍。
(五)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气源协议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的进行价格传导部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未经传导的部分可通过燃气经营公司交叉补贴或累计计算到下一周期。
(六)其他
当联动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或已达到启动条件,而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时,气源正式结算价格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三、价格调整程序
当联动达到启动条件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达到启动条件时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及计算依据,提供气源协议价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及上一周期协议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拟定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及向社会公布,明确调价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