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4〕1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计量测试深度融入产业、服务产业,支撑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量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是指由省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服务,是非法人专业技术组织,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规划、申请、批筹、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按照全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计量测试和科技创新能力,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发挥计量在现代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开展产业及其计量测试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持续跟踪产业计量测试技术需求,系统研究、全面梳理产品设计、研制、试验、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关键参数,明确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编制产业关键参数计量测试需求报告。
(二)开展产业测量方法和专用设备研究。紧密结合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快产业专用测试设备研发,制定一批产业急需的测量方法或测试技术规范,推动测量技术规范向产品标准转化,构筑产业市场化基础。
(三)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围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从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测试、产品测试评价到系统方案集成的全过程计量测试服务,提升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协同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
(四)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协同共享平台。发挥牵头带动作用,联合有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计量测试资源聚集、开放、交流、共享,实现计量测试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协同开展产业计量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推动计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等领域布局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第八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江苏省 XX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业名称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章 申请和批筹
第九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产业领域须符合江苏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需求,已完成对产业状况及计量测试需求的调研;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等要求;
(三)申请单位具备与产业计量测试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团队,有熟悉产业发展状况和了解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专业领军人才;
(四)申请单位具备本领域必要的计量测试场所和环境条件,建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五)申请单位具备基础研究的计量测试装备,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于国家、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
(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
(五)其它严重影响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市场监管系统之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三)其他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联合申报时,由牵头单位按照以上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发布急需领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需求信息,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应当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筹建推荐文件;
(二)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
(四)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报送;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
(三)通过材料审查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通过对产业基础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计量测试能力、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运行保障能力等考查论证,提出考查论证意见;
(四)通过专家考查论证的,经过省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
第三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筹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任务目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基建、设备采购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书面报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延长至36个月。
建设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筹建任务书》中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筹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