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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1〕22号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废止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