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物计税营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建筑物计税营业额的核定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建筑业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其最低计税营业额。
二、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物最低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一)7层以下(含7层)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具体核定标准详见《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最低计税营业额核定表》(附件一)。8层以上高层建筑每增加一层,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低计税营业额增加30元。
(二)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最低计税营业额分为土建和装修两部分。土建施工方和装修方为同一纳税人的,其最低计税营业额应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不同纳税人的应分别计算并申报。
(三)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最低计税营业额应按地上建筑和地下室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
(四)土建部分包含最基本的装饰和安装。装修部分的装饰和安装标准分为普通和高级,其中安装部分仅包括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弱电等项目,不包括安装电梯、空调、等各种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参照标准如下:
1.墙面:
普通装修:贴面砖、高级涂料、贴壁纸、镶贴大理石、木墙裙
高级装修:干挂石材、铝合金板条、镶贴石材、高级涂料